《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化工儀器網 標準發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指導各地規范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我部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以下簡稱《指南》)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排放標準執行力度不斷加強,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和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違法問題呈現上升態勢,地方執法人員反映查處過程中涉及違法違規認定的爭議較多。同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修訂和出臺,明確了自動—51—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運行監督要求和對應罰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廢止也取消了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營資質。2012年印發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無法適應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需求,有必要結合實踐經驗和管理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指南》。
《指南》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引用文件、現場檢查、比對核查、涉嫌違法違規的情形、現場檢查關鍵證據固定、附件等內容。在適用范圍上,《指南》規定了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開展監督檢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內容;明確了比對核查的基本原則、方法與結果評價,以及自動監控設施涉嫌不同違法行為的各種表現情形。同時,《指南》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關于重點問題說明,《指南》一是明確了與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銜接,二是刪減了與當前監管需求不適應的內容;三是明確和優化比對核查程序方式。
本次《指南》的修訂,細化了比對核查的三種形式(標樣核 查、執法比對、比對監測)的程序方式,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對人 原則”并參照大氣監督幫扶等經驗做法,對“數據明顯失真”的判 別條件進行優化,便于提升現場監督檢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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