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頒布新規:嚴管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力保數據真實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近日,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新規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服務行為,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從而有效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規定》明確,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均適用此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按照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開展環境質量監測、生態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生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生態環境運維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則是指通過合同約定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上述監測活動及相關技術服務。
為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生態環境監測服務行業,并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同時,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則負責生態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定。
《規定》對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的人員、場所、設備設施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強調依法納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取得相應資質認定證書。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的人員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經過必要的專業技能培訓,并無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的情形。
《規定》特別強調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數據質量責任追溯制度,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同時,嚴禁任何形式的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故意減少監測頻次、漏檢監測項目等。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和人員應如實、完整記錄委托方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干預。
對于排污單位,《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強令、授意委托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無正當理由進行多次監測以挑選監測報告。排污單位應對受托方開展的監測活動進行監督,并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記錄相關信息。
在監管措施方面,《規定》指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完善數智化管控手段,對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進行全流程監督。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需將相關監測活動信息上傳至省級生態環境監測管理系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包括進入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等。
此外,《規定》還建立了聯合執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要求縣級以上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定期對本轄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活動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并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溝通。同時,還將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對機構進行信用評價,并將違法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吊銷資質認定證書、追究刑事責任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態環境監測違法行為,可通過多種渠道進行舉報,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素材來源:陜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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