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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0065標準對針焰試驗的特殊要求之二
閱讀:1989 發布時間:2016-3-5根據IEC60065附錄G要求,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如果不能提供符合IEC60695-11-10第4章所規定的試樣,則可以進行針焰試驗;
如果符合IEC60695-11-10的FV2級,在進行針焰試驗時,施加試驗火焰的時間如下:
施加試驗火焰10S,如果試樣自身維持火焰不起過30S,則在相同部位或任何其他部位再施加試驗火焰1min,如果試樣自身維持火焰仍不超過30S,則在 相同部位或任何其他部位再施加試驗火焰2min,*次施加試驗火焰后,試樣不應*燃盡。任一次施加試驗火焰后,任何試樣的燃燒持續時間不應超過 30S,且平均燃燒時間不超過30S。
如果符合IEC60695-11-10的FH3~40mm/min級,在 進行針焰試驗時,使用厚度為3mm的試樣進行試驗,不考慮其在設備中的實際厚度。試驗火焰的時間如下:*個試樣:10S, 第二個試樣:60S,第三個試樣:120S,支撐起燃燒器,使其軸線與垂直方向成45度,電纜或導線與垂直方向也保持45度,而其軸線所在垂直平面與燃燒 器所在垂直平面成正交。試驗期間,絕緣材料的任何燃燒應穩定且無明顯的蔓延,在試樣火焰移開后,任何火焰應30S內自行熄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