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改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號),表示《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有總則、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錄八章。
總則提出糧食經營者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從事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嚴格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認真落實反食品浪費、糧食節約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嚴禁多扣水雜、壓級壓價、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行為。
糧食質量安全管理提出糧食銷售出庫前,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以下統稱檢驗報告),作為出庫質量安全依據。未經質 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提出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依法依規開展檢驗監測工作。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當加強自身質量控制體系、檢驗能力、人員隊伍建設,包括健全的規章制度、必要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和配套基礎設施,質量安全技術基礎研究、應用和信息管理能力,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才隊伍等。
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根據開展糧食質量檢驗監測等工作的需要,依托現有糧食檢驗監測資源,擇優選用基礎較好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委托承擔檢驗監測任務。
此外,監督管理中還提出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質量安全監管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機構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開展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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