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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為使采集的水樣具有代表性,能夠反映水質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規律,必須依據不同的水體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
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一般原則是:
(1)飲用水源地、省級交界斷面中需要重點控制的監測斷面每年至少監測12次;
(2)對于較大水系、河流、湖泊、水庫上的監測斷面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監測6次;國控監測斷面(或垂線)每月采樣一次,一般在每月的5日-10日進行;
(3)受潮汐影響的監測斷面的采樣,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采集漲、退潮水樣分別測定。漲潮水樣應在斷面處水面漲平時采樣,退潮水樣應在水面退平時采樣;
(4)水系的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
(5)如某必測項目連續三年均未檢出,且在斷面附近確定無新增排放,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每年可采樣一次進行測定。一旦檢出,或在斷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現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
(6) 遇有特殊自然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時,要及時采用應急監測方案,增加采樣頻次;局部水流域河道整治時,應在一定時期內增加采樣頻次,具體方案由整治工程所在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計劃
水質監測所測得的眾多化學、物理以及生物學的監測數據,是描述和評價水環境質量、進行環境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進行科學地計算和處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監測報告中表達出來。
質量保證概括了保證水質監測數據正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質量保證貫穿監測工作的全過程。詳細內容參閱第二章。
實施計劃是實施監測方案的具體安排,要切實可行,使各環節工作有序、協調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