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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周期 | 現貨 | 規格 | 八馬蓄電池PM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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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醫療衛生,能源,交通,汽車,電氣 |
八馬蓄電池PM12-12 12V12AH*
近年來,隨著鉛污染事件陸續發生,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問題備受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盡管相關政府部門陸續出臺了《關于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意見》《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法規來規范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利用,但我國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行業仍存在諸多問題亟須解決。
一、行業秩序混亂,個體非法回收處置占主導
八馬蓄電池PM12-12 12V12AH*
我國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行業發展極為不規范,違法經營現象嚴重。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的企業主要有物資回收公司、電池制造企業、再生企業和個體商販,但正規持證回收單位收集的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占比不足30%,有超過70%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流入非法回收渠道,大量含鉛廢酸傾倒流入環境,鉛污染和酸污染嚴重。大部分正規再生鉛企業“吃不飽”,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非法再生鉛廠較為泛濫,嚴重擠占了正規再生鉛企業的市場。
二、回收處置渠道分散,全國性回收利用體系未形成
目前,我國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渠道散亂,中間環節多,回收成本較高,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去向無法掌控和追溯。在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推行之后,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雖然正依托各自銷售網絡通過逆向物流的方式回收廢舊鉛酸蓄電池,但到目前為止,全國性的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網絡尚沒有形成,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的回收量仍然只是一少部分,未形成規模,正規企業維持其運營所需的原料嚴重不足,擁有*處理能力的企業根本不能充分發揮其優勢。加之生產企業與再生鉛企業分屬兩個利益主體,二者間還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和利益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的建立。
三、法規標準不健全,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完善
目前,廢舊電池回收利用行業法規標準尚不健全,缺乏相應的廢舊電池回收技術規范,對個體商販、非法大回收商及非法冶煉者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強有力的懲罰機制,對產生社會源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公眾缺乏相應的法規約束。國家沒有將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處理企業列為公益性質企業,財政稅務部門沒有相應的政策支持體系,現行的財政稅收扶持和補貼力度極為有限。同時,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不少的政策法規并正積極推進生產者責任延伸制,但與之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相應的豁免機制卻沒有及時跟進,正規回收處理企業在收集、轉移環節受限制較多,普遍反映經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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