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產生揚塵及大氣污染物的工地及企業需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批準的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大氣環境質量控制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總量指標、削減數量和削減時限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本市同行業清潔生產的單位產品或者萬元產值的排污量為基礎,擬定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書面通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并在本地新聞媒體或者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擬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復核并答復申請人。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核定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向其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市的大氣環境保護監測工作,組織本市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監測的管理。
市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全市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單位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工作。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
第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發布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
第十五條 政府確定的有大氣污染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
自動監控儀器納入全市統一的監測網絡,經檢定合格后,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設備的使用者應當保障儀器設備的持續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可能因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制訂應急預案,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單位的名單。
區域重污染頻發、大氣能見度下降以及多數城市空氣質量不達標等現象,已成為我國面臨的嚴重的環境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采用網格化監測系統成為各地環保局治理霧霾的新舉措。我們通過與國控站點比較,從三方面來說明網格化監測成為新主流的原因。
1,技術方法。國控點一般監測PM2.5、PM10、SO、NOx、O3、CO六項指標,監測到位,但不能對單一的指標進行分析。而微型儀器采用進口激光器、300納米精度,*粒子計數算法和標定工藝,分析小區域內污染源,追溯主要污染物及提出對應治理措施。
2,成本投入差別大。對網格化監測系統有些了解的人都清楚,網格化監測的特點在于微觀站成本投入低,設備維修維護便利,適合大范圍、高密度布點。通過網格化布點,可以采集到準確、精細的污染數據,經過對海量數據進行深度分析,實時掌握污染趨勢動態,實現污染溯源。這是原有的一個城市僅有幾個大氣監測標準站所無法媲美的。
3,后續維護方法。國控點的成本及后期運營費用較高,很難進行大面積、精密化布點, 并且“說不清污染來源”的問題仍然存在。而微型儀器恰好彌補了這樣的缺點,在污染發生時,能分析污染物來源、時間及污染物成分,而且維護方式簡單,運營費用較國控點低。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批準的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大氣環境質量控制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總量指標、削減數量和削減時限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本市同行業清潔生產的單位產品或者萬元產值的排污量為基礎,擬定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書面通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并在本地新聞媒體或者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擬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復核并答復申請人。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核定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向其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市的大氣環境保護監測工作,組織本市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監測的管理。
市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全市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單位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工作。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
第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發布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
第十五條 政府確定的有大氣污染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
自動監控儀器納入全市統一的監測網絡,經檢定合格后,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設備的使用者應當保障儀器設備的持續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可能因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制訂應急預案,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單位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