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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次本指令制定了在電子電氣設備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定,以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綠色環保地回收和處理廢棄電子電氣產品。第 2 條范圍1、本指令適用于附錄 I 中列出的電子電氣產品。2、在不違背條款 4(3)和 4(4)的情況下,成員國應規定不在2002/95/EC 指令范圍內但是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電子電氣設備在2019 年 7 月 22 之后不得在市場上銷售。3、本指令的實施不應違背歐盟關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關于化學品的立法,特別是(EC)1907/2006 號法規以及歐盟關于廢物管理的專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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