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69針焰燃燒試驗儀的應用及特點介紹
機臺型號:ZY-2針焰燃燒試驗儀
一、主要技術參數
1.針狀燃燒器:內孔 Φ 0.5mm ± 0.1mm ,外徑 ≤Φ 0.9mm ,長 ≥ 35mm,
2.燃燒器施焰角度:0- 45°( 任意調節 )
3.施燃時間:0-999.9s±0.1s任意可調 (火焰自動進退,無需動手操作)
4.持燃時間:0-999.9s±0.1s,自動記錄,手動暫停
5.火焰高度:12mm ± 1mm (帶高度測量尺)
6.針頭高度:大于35mm(內徑ф0.5,外徑ф0.9)
7.施燃氣體: 95% 丁烷氣 ( 可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氣量大小可調(流量計)
9.溫度測試范圍:0~1000℃
10.火焰溫度要求:從100℃±2℃升到700℃±3℃的時間在23.5秒±1秒之內
11.測溫熱電偶:Φ0.5mm進口鎧裝(K型)熱電偶
12.傳熱銅塊:Ф4.0x6.0mm
13.試驗背景:黑背景
14.試驗過程:試驗程序自動控制,獨立抽風
15.燃氣報警系統(選配)
16.觸摸屏控制(選配)
17.參照標準:IEC60695 -11-5、GB/T5169.5-2008、GB4706.1-2005
18.工作室體積:0.5 立方,(可根據客戶要求定做不銹鋼或0.75 立方箱體 )
19.設備外尺寸:寬1160mm×深600mm×高1295mm
工作電壓:AC220V,50Hz
二、隨貨清單
1 說明書(保修單) 份 1
2 燃燒箱 臺 1
3 接物盤 件 1
4 排風管 根 1
5 合格證 份 1
6 不銹鋼量規 個 1
7 松木板 塊 1
8 電源線 根 1
三、針焰燃燒試驗儀設計標準
GB5169.5-2008 、GB4706.1-2005
四、針焰燃燒試驗儀適用標準
IEC60695-2-2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5部分:試驗火焰針焰試驗方法
裝置、確認試驗方法和導則
1、范圍:
GB/T5169的本部分規定的針焰試驗,用于模擬因故障條件產生的小火焰的效應,利用模擬技術評定著火危險。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電子產品設備、設備組件和部件,也適用于固體絕緣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516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
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5169.1—2007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第1部分:著火試驗術語(IEC 60695-4:2005,IDT)
ISO/IEC 13943:2000 消防安全 詞匯
ISO 4046-4:2002紙、紙板、紙漿及術語 詞匯 第4部分:紙和紙板分級及加工產品
3、術語和定義:
GB/T5169.1—2007和ISO/IEC13943:2000給出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4、試驗的一般說明:
警告:
試驗時應采取措施保護操作者的健康,防止:
——爆炸或著火的風險;
——煙霧和/或毒性產物的吸人;
——毒性殘余物。
本試驗是用于確定在規定的條件下試驗火焰不會使部件起燃,或試驗火焰引燃了可燃部件,但是部件的燃燒持續時間或燃燒長度是有限的,并且火焰或從試驗樣品上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不會使燃燒蔓延。
本試驗確定諸如由其他起燃元件產生的小火焰對試驗樣品的影響,相關產品規范應規定火焰施加時間和驗收標準。
5、試驗裝置的說明:
5.1 燃燒器
產生試驗火焰的燃燒器應由長度至少35mm、孔徑0.5mm±0.1mm,外徑不超過0.9mm的管子構成。
注:ISO 9626[1]規定的管形材料(外徑0.8mm的標準心管或薄的空心管)滿足本部分中孔徑為0.5m±0.1mm、外徑不超過0.9mm的要求。
燃燒器使用的丁烷或丙烷氣體的純度不低于95%。不允許空氣進入燃燒管。
5.2 火焰
燃燒器沿軸線垂直方向放置,在柔和的光線下對著暗背景觀察[見圖1a)],調節供氣量使火焰高度為12mm±1mm。應采用附錄A規定的裝置和程序確認火焰。溫度從100℃±5℃升高到700℃±3℃的試驗時間應為23.5s±1.0s。
5.3 實驗室通風柜/試驗箱
試驗室通風柜/試驗箱的容積應至少為0.5m3。試驗箱應允許觀察試驗的進程并且應是無通風環境,同時允許試驗樣品周圍空氣的正常熱循環。試驗箱的內表面應是深色的。
為了安全和方便起見,這個(能封閉的)試驗箱應裝有排氣裝置,如排氣扇,以便排出可能有毒的燃燒產物。這種排氣裝置在試驗期間應關閉,在試驗后應立即打開排出燃燒產物。可能需要強制關閉的風門。
注:可在試驗箱中放一面鏡子,以觀察試驗樣品的另一面。
5.4 規定的鋪底層
為了評定火焰蔓延的可能性,例如從試驗樣品上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引起的火焰蔓延,在試驗樣品下方放置鋪底層,鋪底層一般是由正常使用試驗樣品時其周圍或底下的材料或元件組成,試驗樣品與鋪底層的距離應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安裝的試驗樣品一致。
如果試驗樣品是設備的組件或部件,并進行單獨測試時,除非有關規范另有規定,在厚約10mm的平滑木板上,緊密覆蓋一層包裝絹紙,將其置于施加針焰的試驗樣品下方200mm±5mm處。符合ISO 4046-4:2002中4.215要求的絹紙柔軟而結實,輕質包裝絹紙12g/m2~30g/m2。
如果試驗樣品是一個完整的獨立式設備,按其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在覆蓋了一層絹紙的木板上,覆蓋了絹紙的木板在設備底部四周向外延長至少100mm。
如果試驗樣品是一個完整的壁掛式設備,按其正常的使用置固定在覆蓋了絹紙的木板上方200mm±5mm處。
可能需要采用將試驗樣品和燃燒器固定在位的方法。
5.5 計時器
計時器的允差應不大于0.5s。
6、試驗樣品:
如果可能,試驗樣品應是完整的設備、組件或部件。必要時,拆除部分外殼或截取適當的部分進行試驗,但必須注意確保試驗條件在如形狀、通風條件、熱應力效應和可能產生的火焰,以及燃燒或灼熱顆粒落在試驗樣品附近等方面,與正常使用時出現的情況無顯著差異。
如果試驗樣品是從一個大的整體上截取的適當部分,必須注意確保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不要錯誤地施加試驗火焰,例如不要將火焰施加到切割所產生的邊緣上。如果試驗不可能在設備中的組件或部件上進行,則從設備上取下試驗樣品進行試驗。
7、嚴酷等級:
施加試驗火焰持續時間(ta)的優先值為:
5s、10s、20s、30s、60s、120s。
所有允差均為。
注: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時間應根據成品的特性來選擇。
8、預處理:
除非有關規范另有規定,在試驗開始之前,試驗樣品、木板和絹紙應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45%~75%的環境條件下,放置至少24h。
9、試驗程序:
9.1 試驗樣品的位置
除非有關規范另有規定,試驗時應將試驗樣品安放在正常使用時易起燃的位置。固定試驗樣品的方式不應影響試驗火焰的施加或火焰蔓延,應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情況一致。
9.2 針焰的應用
試驗火焰施加到試驗樣品易受到火焰影響的表面部位,此火焰由正常使用、故障條件而產生。火焰試驗位置舉例見圖1b)和圖1c)。
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時間應按有關規范中的規定。
試驗火焰被定位在火焰與試驗樣品表面接觸的位置。達到規定時間之后將試驗火焰移開。
如果在火焰施加期間試驗樣品滴下熔化或有焰的材料,燃燒器可與垂線傾斜45°以防止材料落入燃燒管,燃燒器頂端中心與試驗樣品剩余部分之間保持8mm±1mm的空間,忽略熔化的材料絲。
當有關規范要求在同一試驗樣品上進行多于一個點的試驗時,應注意確保前面試驗造成的劣化不會影響要進行的試驗的結果。
9.3 試驗樣品的數量
除非有關規范另有規定,試驗在3個試驗樣品上進行。
10、觀察和測量:
在試驗樣品和/或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周圍零部件起燃的情況下,測量和記錄燃燒的持續時間(tb)。
燃燒的持續時間是指從移開試驗火焰開始,一直到后的火焰熄滅以及試驗樣品、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周圍零部件看不到灼熱現象為止的這段間。
11、試驗結果的評定:
除非有關規范另有規定,如果試驗樣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為能耐受針焰試驗:
a)試驗樣品無火焰和灼熱,并且規定的鋪底層或包裝絹紙沒有起燃;
b)在移開針焰后,試驗樣品和周圍的零部件的火焰或灼熱在30s內熄滅,即tb﹤30s,而且周圍的零部件沒有燒毀以及規定的鋪底層或包裝絹紙沒有起燃。
12、有關規范中應給出的資料:
有關規范應說明以下內容:
a)如果與第8章規定不,給出預處理條件;
b)如果與9.3規定不同,給出試驗樣品數量;
c)試驗樣品的位置(見9.1);
d)被測試表面和火焰施加點(見9.2);
e)用于評定從試驗樣品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影響的規定的鋪底層(見5.4);
f)嚴酷等級:
——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時間(ta)(見第7章);
g)如果與第10章和第11章的要求不同:
——考慮到設備內各種部件、護罩和屏障的設計和布置,可允許的燃燒持續時間和燃燒長度;
——所規定的標準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是否引用其他標準。
13、針焰試驗儀試驗報告:
針焰試驗儀試驗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a)試驗樣品類型和說明(見第6章);
b)針焰試驗儀制備方法(見第章);
c)試驗樣品的所有預處理(見第8章);
d)試驗樣品的數量(見9.3);
e)嚴酷等級:
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時間(ta)(見第7章和第12章);
f)要測試的表面和施加針焰的點(見9.2);
g)用于評定從試驗樣品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影響的規定的鋪底層(見5.4);
h)針焰試驗儀是否在同一試驗樣品上進行多于一個點的試驗(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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