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3年,中國開展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際調查面積約630萬平方公里。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重污染企業用地點位超標率為36.3%,工業廢棄地點位超標率為34.9%,工業園區點位超標率為29.4%,采油區點位超標率為23.6%,采礦區點位超標率為33.4%,因此總體上來看,我國的工業場地污染要重于耕地污染。
污染場地類型
從污染源、污染特征和修復技術等方面,中國的污染場地可分為四大主要類型,*種為城市企業搬遷的污染場地,第二種為農田耕地的污染場地,第三類為石油開采的污染場地,第四類為礦山開采的污染場地。
一、城市企業搬遷場地
污染源:原場址上的企業運行造成;
污染物類型:重金屬類、有機污染物;
污染特點:污染面積較集中,污染物濃度可能很高,污染深度通常較大;
保護目標:人體健康;
修復技術:以物理化學修復為主;
涉及管理部門:*門。
二、農田耕地污染場地
污染源:污水灌溉、企業大氣沉降;
污染物類型:重金屬類、有機污染物;
污染特點:污染面積一般較大,污染物的濃度一般不高,污染的深度通常較淺;
保護目標:農產品安全與土壤生態系統;
修復技術:以物理化學和生物修復為主;
涉及管理部門:*門、農業相關部門。
三、石油開采污染場地
污染源:石油勘探、開采、輸送和存儲等環節;
污染物類型:以有機污染物為主;
污染特點:污染面積一般較大,污染物的濃度分布不均勻,污染物的深度通常不大;
保護目標:水源和生態環境;
修復技術:以生物修復為主;
涉及管理部門:*門、石油相關部門。
四、礦山開采污染場地
污染源:礦山開采的遺撒和“三廢”外排;
污染物類型:以重金屬為主;
污染特點:污染的面積一般較大,且區域背景值一般較高,污染物;
保護目標:水源和生態環境;
修復技術:以切斷暴露途徑為主;
涉及管理部門:*門、*門。
目前存在問題
從幾種場地的修復管理現狀來看,無論是政策法規、技術管理文件方面,還是修復技術、資金籌集渠道等方面,城市企業搬遷場地修復都是zui為成熟的,而其他場地相關配套法規與技術體系都非常欠缺。因此,從整體上,目前我國污染場地修復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法律法規缺失
政策法規不完善是我國推進土壤修復產業進程的主要阻礙。雖然從2006年開始,我國開始頒布部分土壤相關的部門法規和規劃,但我國還沒有形成系統而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體系,包括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監測監控體系、修復技術體系等。針對土壤污染防治與控制方面的國家層面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污染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等問題缺乏明確的界定,這就極大限制了土壤修復產業的推進,具有巨大潛力的社會資本投資呈現觀望狀態,延緩了它們對土壤修復市場的參與度。在環境產業發達的國家,土壤修復產業占環保產業的*高達30%-50%,而這一數字在我國當前還非常的低,與土壤污染法律法規缺失有相當大的關系,土壤修復市場與其他環保子行業一樣,根本驅動因素還是法律法規。
二、修復資金籌集渠道不豐富
國內污染場地修復的資金目前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政府投資,也是當前中國污染場地修復市場zui主要的資金來源,約占當前修復資金總量的70%,其中包括國有企業修復自身污染場地的費用。因為在當前的搬遷企業中,多數的污染企業為建廠時間很早的國有企業,他們付費修復污染場地的資金zui終也是來自國家的資金。二是援助資金,這些資金來自世界銀行、環境基金和雙邊援助等,這些資金一般多用于對中國一些履約的污染場地進行調查、風險評估和修復。三是社會資金,就是開發商在開發存在增值的地塊時,愿意付費進行修復,從而對修復后地塊擁有開發權。社會資金目前所占比例較少,因此中國政府目前正著手制訂一些有利于社會資金進入污染場地市場的政策機制,從而實現多渠道融資來修復污染場地。
三、效果評價體系不健全
由于國內的污染場地修復多為“土地開發驅動型”,因此目前的修復工程多以異位修復為主,評價方法也多為評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但國內污染場地類型的多樣性,決定了其修復技術的多樣化,而僅以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作為評價指標,方法過于單一,不能適用原位修復、以切斷暴露途徑為主的工程控制技術,以及以土壤中污染物鈍化為主的農田土壤修復等的效果評價。
四、修復技術選擇不科學
目前污染場地的修復技術篩選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的問題。如一些地方對重金屬濃度不高的農田污染土壤采用了淋洗的修復技術等。修復技術的不當選擇使土壤修復工程的投入效益比大打折扣,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還會造成不可估量的二次污染。
當前,我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市場存在“老王賣瓜,自賣自夸”的現象,某單位擁有某項技術,就刻意夸大某技術的功能和效果,不吝誤導公眾。我國土壤修復總體上可分為城市企業搬遷土壤、農田耕地土壤和石油礦山土壤修復,對于不同類型場地有其主流的技術,只有合理選擇修復技術,才能經濟、有效地達到修復目標。
五、修復過程管理不全面
污染場地修復的“土地開發驅動型”必然導致技術選擇以異位修復為主。然而在異位修復技術的實施過程中,監管部門難以分階段、分區域密切跟蹤。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在修復過程中對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開放式挖掘,開放式運輸,沒有控制措施地“隨地堆放”,還有一些企業在污染土壤的運輸過程中甚至發生偷倒現象。另外,一些修復技術將土壤中的污染物從固相轉移至液相或氣相,而監管就不能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凈,而忽略對轉移污染物后的介質治理的監管。
具體對策建議
綜觀我國當前污染場地修復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趨勢和我國的實際需要,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快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的法律法規制訂
以國內現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為基礎,借鑒國外及中國臺灣地區有關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立法經驗,制定一部中國專門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法。明確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監督管理體制,zui主要的是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劃分,特別是環保與農業、國土資源、工信及建設等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考慮我國的環境保護水平,應從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兩個方面加以規定為宜,規定預防土壤污染及對受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或整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措施。另外,還應當明確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糾紛的處理及違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
資金保障是進行土壤污染調查修復工作的生命線和基石,制定完善的資金籌措、管理、使用制度是決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夠得以有效實施并達到zui終目標的根本保障。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應當包括基金籌集方法及來源、基金管理方法、基金使用制度等一系列規則體系,確保專款,讓資金使用后取得的效果。就資金籌集來講,應當規定基金籌集的主體、方法,土壤污染者、土壤使用受益者應當成為資金繳納的義務主體,政府應當撥付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的預防和控制。籌集的方法可以是行政的、司法的、稅收等方法。對于資金的管理,要規定資金的管理主體和管理辦法。農田土壤污染修復管理模式可以結合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通過適當的經濟手段來調控土壤污染的修復與開發過程。盡快建立以“誰污染、誰治理”為主體的多責任、多目標的融投資體系,穩定資金來源,保證修復工作可持續開展。
三、為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的篩選與應用提供指導
鑒于修復技術篩選存在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現象,建議國家應出臺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篩選方面的指南。以修復技術的原理為基礎,明確一些技術的優劣勢和適用范圍。注重引進適用于我國的*技術,搭建土壤修復的交流與合作平臺,加強修復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應該結合國內外修復技術的應用案例,針對不同的污染物類型(如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用地類型(如農田耕地土壤等),逐步建立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從而規范和優化修復技術的選擇,減少修復技術比選代價,避免修復技術盲目選擇現象的發生。
四、建立并完善多樣化的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方法
樹立風險管理理念,針對不同的修復技術,進一步完善污染土壤修復效果的評價體系。如針對城市污染土壤、農田污染土壤和礦山污染土壤在直接保護目標、受體和風險暴露途徑等方面的差異,分別建立以保護人居健康為目標的城市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以保護農產品安全和土壤生態系統為目標的農田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以及以保護水源和生態環境為目標的礦山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以典型土壤動物、陸生植物、土壤功能微生物等為對象,探索建立基于土壤中污染物生態毒理效應的效果評價體系。
五、加強污染土壤修復過程監管
在我國當前修復行業魚龍混雜的背景下,監管部門必須加大監管力度,在修復技術選擇的導向、修復工程招投標的機制等方面把關,提出污染場地修復技術選擇的一些基本原則,倡導綠色修復技術理念。強化污染場地修復環境監理制度,細化污染土壤修復工程的環境監理環節與內容,實行污染場地修復的全過程監管。這樣不僅能實現修復工程的規范化運行,減少修復過程二次污染的發生,而且可能使修復企業從不敢違法過渡到不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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