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南京惠言達電氣有限公司>>主令控制器>> VNSO3FN18SKERZ40S+B主令控制器VCS09614AKERZ40相當的靠譜
挑選S+B主令控制器VNS022FUKKEARUGN9P1.9P1
拿捏S+B主令控制器VNS022FU18AKVRZ20.20
想你知道S+B主令控制器UNSO1214AKEAR.3P1.X
惠言達S+B主令控制器VNS022FN14KKVRZ10.10
誠信不欺S+B主令控制器VNS02FN18SKERIPZ9P1
電動機功率 | 1kW | 外形尺寸 | 112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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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交通,印刷包裝,煙草,航天,電氣 | 重量 | 1kg |
南京惠言達電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座落在南京六合市商圈。9年備件銷售積累,公司主要經營歐、美等國的閥門、過濾設備、編碼器、傳感器、儀器儀表、及各種自動化產品,公司全力貫徹“以質優價廉的產品和完善到位的技術服務客戶”的經營宗旨,服務于國內的流體控制和自動化控制領域。節省了中間環節的流轉費用,能夠把更優惠的價格提供給用戶。通過發展我司已經自動化設備和備件供應商,主營產品廣泛應用于冶金、造紙、礦山、石化、能源、集裝箱碼頭、汽車、水利、市政工程及環保以及各類軍事、航空航天、科研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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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主令控制器VCS09614AKERZ40相當的靠譜
VCS0系列對于中型應用,我們推薦這種操縱桿,它已經在現場使用了幾十年。驅動塊具有特殊的防漏、耐熱、耐寒絕緣,支撐所有機械部件,并對導電部件起到接觸保護作用。一個可選的零位、喇叭或死機(操作員在場)觸點可以集成在驅動器塊中,以節省空間和保護安裝。高達250V和10A的絕緣雙觸點元件具有智能正鎖定功能,并在驅動塊上安全法蘭連接。各種連桿可用于機械限制或運動方向的引導。標準和特殊連接也可以提供,每個軸多使用四個雙觸點元件。正鎖電位器和編碼器可以對接使用一個簡單的滑動耦合或直接代替雙接觸元件。除了許多特殊設備應用外,由于重量輕,該操縱桿還作為起重機、控制站和便攜式控制臺的標準設備提供。
S+B主令控制器VCS09614AKERZ40相當的靠譜
VNSO2FU14SKEBZ-9P1
VNSO3FU14HDUZ-9P1
VNSO 22 18 KK FUVR IZ 5P0 5P0+OER8G*2
VNSO 2 18 SK FNER IZ 5P0+OER8G*1
VCS0 96 11 AK ER TU 9P1
VCS0 96 11 AK VR TU 9P1.9P1
VCS09611VR8P1.8P1+UG1YE.2RD.3GN.4BU T+2*PQ1010
V048K3
V041N
VCS09611ET8P2+0GF6B,
VNS0 22FN18KKVRIPZ9P1.9P1+2×PQ55
VNS0 22FU18KKVRZ10.3NF+1*PQS55
VNS0 2FN18SKERZ2NF+1*PQS55
VNS022FN11AKVR 8DI+萬向聯動+-10V+多功能手柄
VNS022FN14KKVR
VNS02FN14SKVR
VNS022FY11VR 9P1U.9P1U SPOHN BURKHARDT
VNSO4FN14AKEB SS 11555-7B SN:2081370-2/4 1/12
VNSO 33 FU 18 KK VR Z 40.40
CSI 72 14 KK VR Z 10 10
CSI 72 14ER Z
VCS09611AKVRH9P1.9P1+1XOEGP10U
VCSO9611AKVR8P1.8P1+UGD6PB2RS+2*PW55
VNS04FN14SKER IPZ 60
VNSO 3 F 18SK AR IZ40
VNSO22FN18AKVRHD 5PO.5PO+2*OER8G
VNSO 33 FN 18 AK VR IPZ 40.40
VNSO33 FU 18 AK VR IPZ 40.40
PD550-2KO/2K0 233/286
VNS022FN18KKVRIZ5P0.5P0
VNS02FN18SKERIZ5P0
VNS03FU14ER30+1XPW705K-0-5K
VNSO 22 18 KK FUVR IZ 5P0 5P0+OER8G*2
VNSO 2 18 SK FNER IZ 5P0 5P0+OER8G*1
VNS012 14AK FNV R
VNS011 14AK EAR K
VNS011 14SAKEAR 8P1.1
VNS012 14AKEAR 8P1.X
VCS0 9614AKVRZ 5P0.5P0+2*0GF6G
VCSO 9614SKERZ 5PO+1*OGF6G
VCS0 9614AKVRZ 5P0.5P0+2*0GF6G
VCSO 9614SKERZ 5PO+1*OGF6G
VNSO 33 FN14 AKVRZ 40.40
VNS0 22 FN 18 AK VR H 9P1.9P1+2*PQ55
VV8LB3WK4DA11-6Z+6Z-B-A110-X
V8RB3DDDD-4Z+4Z-B-A060
UNS022.18EAR SS 8557-C2
VNS02-18 AKARHU//SS8557-C1//SPOHN & BURKHARDT
VNSO33FN14AKVRHU 40.40
VNSO4FN18SKERZU
VNSO33FN18AKVRHD40.40
VNS04FN14AKEB
UNS022FN18KKUR12 9P1 9P1
VCS07211KKVR H10.PN+OEGP 10U
VNSO13FU18KKVR10.30
VCS09614AKERZ40
VCS09614AKEBZ40
VCS09614AKERZ40
VNSO2 FN 11SKEZ20
VNSO311AKA8P2
VNS022FU18KKVR 5P0.5P0
VNS022FU18AKVRHD 5P0.5P0
VNS022FU18AKVRHDVSS
灰色區域”措施是什么,眾說紛紜,結論不一。綜合對于多種學說的了解,諸如有學者認為“灰色區域”措施是指那些與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則不相符,但又似乎難于歸屬關貿總協定管轄的限制性貿易措施,也有學者認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保護工具是所謂的灰色區域措施,以及1956年美國與日本簽訂“自動出口限制”協議,70年代中期后西歐、加拿大等國對于亞洲出口的紡織品、鞋類等產品進行控制相關案例的分析,特別是耶林:“在法律斗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于力量的大小”的論斷,筆者認為“灰色區域”措施是指社會中,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占據優勢地位的國家,為了在競爭中保護本國產業發展和經濟利益,避開條約及其他法律規則和原則,采取的強迫弱勢國家簽訂協議等貿易措施的總稱。雖然不排除私人企業的單方行為,但其幕后推手依然是代表國家的政府。“灰色區域”措施主要包括“自動出口限制”、“自動限制協議”、“有秩序的市場銷售協議”,以及由政府支持的各種形式的“危機卡特爾”[4],它的主要特點就是它的游離狀態即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由此使得它在60和70年代西方國家經濟蕭條之際,備受青睞并頻繁使用,在條約和法律相對完備、組織多樣化的今天,我們依舊能看到它的身影。
二、“灰色區域”措施產生的原因
(一)國家利益的驅動
國家利益是國家關系的決定性因素。在貿易中,有合作就會有競爭,大國更想在合作中占據先優勢和,當外國優勢產品進入本國國內,勢必會對本國產業造成沖擊,甚幾近替代,如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因此一些大國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挽回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且不能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二)條約自身的缺陷
1.關貿總協定規定存在漏洞且規定不明確
組織是國家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組織制定的條約所存在的缺陷更是相互妥協產生的不利后果。GATT第十九條一款a項規定對某種進口產品采取緊急措施的兩大前提“意外情況的發展”和“因一締約方承擔本協定義務”具有很強的局限性,締約方很容易就可避開上述的兩種情況,免于受到該協定的約束。其次,對于“意外情況”的規定尚不明確,在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美方認為帽子式樣的改變屬于意外情況,捷克斯洛伐克方認為作為時裝的帽子,樣式會隨時發生變化。還有,在反傾銷和反補貼方面只要求了實質損害,而a項中的“嚴重損害”、“嚴重威脅”的程度該如何認定,“數量增加”增加的數量該如何認定,類似這些模糊且沒有統一規定的標準,在實踐操作中為棘手。
2.保障措施協議的不*規定
協議中,雖然將數量增加細化為“相對增加”、“增加”,但是增加數量的認定依舊不能達成共識。其次,保障措施協議規定的是政府行為,對“灰色區域”措施的廢止僅是對政府間行為的廢止,對于私人企業在政府背后操縱情況下達成的協議尚未禁止。從經濟關系的發展和貿易的客觀實際來看,從事跨國生產、生產、消費活動的主體依然是自然人和法人,而跨國公司能夠成為推動經濟化中堅力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國家資本和政策的支持,在大國意志的主導下,其經營活動和商事行為勢必影響經濟結構的穩定。并且,就保障措施協議與關貿總協定的相關條款之間的關系長期存在爭議,在適用上得不到統一。
(三)“灰色區域”措施的優勢
1.即時性。“灰色區域”措施的做出,無需經過國會、司法部門的同意,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條約及公眾的監督,只需雙方進行“雙邊協商”。優勢國憑借其綜合國力,能夠在短時間內促成雙方協議的達成,保護自己的利益,挽回損失。2.性。無需考慮是否是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的產品,只針對受到影響的特定產業。3.無償性。實施國無須考慮與相對方達成補償協議。對于優勢國而言,他們在挽回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他們占據優勢的尊嚴,以及獲益的性。
三、“灰色區域”措施的危害
(一)對本國
1.對于本國消費者而言
“灰色區域”措施的實施,諸如“自愿出口限制”等,使得出口國進入本國市場的產品減少,雖減輕了國內產品的競爭壓力,但難能在短時間內改變消費者的需求,使得出口國的產品出現需求大于供給的狀態,進而會產生類似“卡特爾”的效應即出口國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以彌補出口量減少帶來的虧損。終,價格上漲損害的還是消費者的利益。
2.對于本國產業而言
在前面提到,“灰色區域”措施具有性的特點,它針對的是特定國家的特定產業,但并不排除出口國通過和多個第三國簽訂協議,由第三國轉運出口國產品進入實施國國內市場的情況。當然,相對國還可以在實施國投資設廠,直接在國內市場銷售。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還會降低實施國在貿易中的信譽度,其他國家也不愿意同其深入開展經濟活動。
(二)對第三國
出口國產品進入進口國的國內市場受阻,為了彌補虧損,另一途徑就是將剩余產品銷往第三國,特別是在地域上鄰近的國家,這會沖擊第三國市場,危及第三國相關產業的生存。在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皮帽產品出口美國受阻,能否考慮將產品銷往同樣鄰近五大湖的加拿大。而且該舉措會擾亂其他出口國的生產秩序,促使其他國家調整同實施國具有貿易聯系的相關產業,唯恐“灰色區域”措施波及自己。總之,聯系具有普遍性,世界市場的聯系如今日益密切,兩方行為勢必會給第三方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
(三)對世界貿易
“灰色區域”措施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等宗旨,對GATT的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起到巨大的破壞作用,與GATT自由化的宗旨是相違背的。這種“跳出三界之外,不在五行之中”的行為,如不加規范和制止,久而久之必然會產生連鎖反應。
四、結論
“灰色區域”措施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弊大于利,需要相關條約和其他法律規范的禁止。“沒有一種具有某種強制性的規則的制約,人們實際上無法進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更無法進行經濟活動”,對于制定機構而言,需要彌補條文的漏洞,給予適當的條文解釋,拓展條約的適用范圍。對于中國而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我們要積極參與條約的制定和修改,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不實施、不接受“灰色區域”措施。禁止“灰色區域”措施,依靠的不單是某一組織、某一國家的力量,更多的是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和共同遵守,只有多方齊心,才能構建符合*利益的經濟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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