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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Dosch Messapparate有限公司是一家三代的家族企業。 成立于1933年,多年來一直致力于壓差測量領域。
公司成立之初,主要銷售壓力表。二戰后,Reinhold Dosch作為第二代,正式加入公司,公司逐步成為壓力、溫度和流量測量儀器的主要供應商。1979年,Dosch開始制造壓差流量元件。
1988年,馬丁和芭芭拉·多斯(Martin and Barbara Dosch)的第三代開始使公司現代化:1997年,Dosch*獲得ISO 9000認證,1999一個網站在線發布。隨著現代化的發展,產品系列在2003年通過機械流量,水平和壓力開關得到了擴大。2016年,Sven Dosch加入公司成為第四代。 在碩士研究生畢業后,他目前正在各部門之間輪流,熟悉公司的結構和工作流程。 在未來幾年,他將為公司的未來作出貢獻,應對數字時代的挑戰。
Dosch流量元件
1、Dosch DP流量元件
差壓流量測量代表一的球標準化程序,可以計算測量的不確定度。
Dosch DP流量帶孔板和孔板法蘭
孔板BLS 100
帶單孔鉆孔的孔板BLB 300
帶環形孔的孔板BLA 200
焊接孔板EBLB 800 / EBLA 800
儀表運行設計94D
儀表運行設計94F
儀表運行設計94M
儀表運行設計96M
流量噴嘴DU 600(ISA 1932)
長半徑噴嘴DU 600 LR
Venturi 噴嘴DV 700
Venturi 管 H 800
限制孔BLS 100 R
節流孔板BLS 100 R
錐度計E98C
楔形儀表E98W
AKH 100冷凝容器
AKV 100冷凝容器
AK 250冷凝容器
AK 320冷凝容器
AK 500冷凝容器
AB 3 400 E歧管
AB 3 160 T歧管
AB 5 400 E歧管
AB 5 160 T歧管
AV 100截止閥
AV 100 E截止閥
AV 400 截止閥
AV 400 M截止閥
AV 400 E截止閥
AV 400 F截止閥
AV 400 S截止閥
AV 320截止閥
AV 320 B截止閥
AV 320 T截止閥
2、Dosch EARL流量開關
EARL流量開關Type 107
EARL流量開關Type 107帶加權槳
EARL流量開關Type 107hv帶彈簧支撐槳
EARL流量開關 31d
EARL流量計 31az
EARL流量開關172 173型
EARL空氣流量開關Type 167 用于80x80 mm管道
EARL空氣流量開關Type 172 用于DN 80管道
EARL流量開關Type 700 / Type 720
EARL流量開關Type 776 / Type 778
帶噴嘴的流量開關Type 776 用于DN 15
帶噴嘴的流量開關Type 778 用于DN 15 – 32
EARL流量開關 Type 41vs
Dosch壓力和液位
1、Dosch EARL 壓力開關
EARL型24x系列機械式壓力開關,帶有腹板或EARL型188,帶有波紋管,設計用于長期運行
壓力開關Type 188
壓力開關Type 188(Ex)i
壓力開關Type 188(Ex)
壓力開關Type 188 S
差壓開關Type 241
負壓開關Type 244
正壓開關Type 246
2、Dosch EARL 液位開關
EARL 8x系列的機械液位開關設計用于長壽命,特別是在粗糙的工業環境中。 它們可用于多種危險和高介質溫度。
EARL液位開關 Type 89
EARL液位開關 Type 86
EARL液位開關 Type 82
Dosch長半徑噴嘴DU 600 LR一家三代的企業
Dosch長半徑噴嘴DU 600 LR一家三代的企業
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態度經歷了一個由寬松到嚴苛的過程,1994年歐盟委員會把轉基因技術視為自己將來競爭力的關鍵,為此歐盟還為轉基因技術的發展不斷掃除障礙,然而,隨著瘋牛病在歐洲的肆虐,歐盟開始對轉基因產品采取謹慎的態度,以于目前,可以說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限制是為嚴格的,在歐盟的法律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轉基因產品所持的甚是抵制的態度,歐盟希望通過談判將預防性原則引入食品法典委員會以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兩大法壇。歐盟所提出的上述原則的目的在于在法原則中增加標簽等一系列制度,以便分割轉基因產品市場和非轉基因產品市場,這樣的原則必然會對轉基因產品的貿易產生深刻的影響,不僅如此,歐盟在此后的法規中,對轉基因產品的來源和標簽作了非常苛刻的規定。與歐盟截然相反,美國對轉基因產品的貿易法律規制寬松,這源于美國的“科學依據”原則,美國政府認為,評估轉基因產品安全與否的標準是嚴格依照科學依據,如果無法證明轉基因產品是有害的,那么他就是安全的,也就不應該限制轉基因產品的貿易。轉基因產品的貿易問題主要表現在轉基因產品的跨境轉移、標簽和知識產權問題上,相關的多邊法律體系有《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WTO框架協議相關規定,包括關貿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專門規定轉基因產品跨境轉移的重要協議,它以保護生物多樣性,人體和動植物健康以及環境安全為宗旨,它的爭端解決機制就是其母文件《生物多樣性》的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談判、斡旋、調停等。
二、我國轉基因產品貿易相關法律現狀
隨著我國轉基因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也相繼出臺了與轉基因產品貿易相關的規定,以便管理轉基因產品的生產、加工和貿易等。我國有關轉基因產品的貿易規制法律主要集中在農作物方面,而且所謂管理規定也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并無法律。根據我國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可知,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成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我國法規對轉基因產品貿易的規定,相比國家而言是存在差距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先,立法層次較低,如前所述,我國有關轉基因產品的貿易問題主要是表現為行政法規和規章,其效力必然是不及于法律的,并且行政法規和規章容易變動,將會造成立法的不穩定,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轉基因產品的貿易逐漸增多,其與我國國民的切身利益也日益密切,那么就會對政府對轉基因產品的貿易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借鑒歐盟和美國的立法經驗來看,我國需要將與轉基因產品貿易相關的管理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在社會中,各國基于自身利益,制定出不同的規制法律,然而為了貿易更加順暢,爭端解決更加方便可行,各國也在試圖尋去一種各國都能接受的轉基因產品貿易規制方案,以統一與轉基因產品的貿易相關的過程和爭端解決方式,因此,我國也可以為這一舉措貢獻自己的智慧,那么先要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管理效率。另外,我國對有關轉基因產品的“標識”制度規定不夠明確,轉基因產品的標識作為對其進行檢測、監控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及時發現與轉基因產品相關的疾病,并長期跟蹤轉基因產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因此標識的作用非常大,而*所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僅籠統規定我國對轉基因產品標識采用的是“強制性標識制度”,而沒有具體的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具有難度。
三、完善我國轉基因產品貿易的構想
先,從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人口眾多,領土面積大,但是耕地面積確實在逐年減少,因此,我國人均土地資源占有量是極為有限的,而轉基因產品的開發和產業化可以很好的化解我國的這一矛盾。同時,我們需要看到,我國的與轉基因產品貿易相關的立法應當以促進轉基因技術的發展為宗旨,在當今世界,經濟球化的大背景下,技術無疑是提升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國在立法上應當以促進生物技術發展為目標,在生物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推動轉基因產品的工業發展。其次,我國應當通過對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生物安全議定書》等文件中所確立的原則,提升我國轉基因產品在貿易中的競爭力。為了保護我國的產業發展,在貿易中就需堅持貿易保護原則,通過加大外國轉基因產品進入我國的成本,我國對轉基因技術的研究起步較晚,對于轉基因產品的貿易的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夠健全,因此,需要在立法上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借鑒《生物安全議定書》所確立的原則,將預防原則與適度控制原則相結合,預防原則是指如果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存在危害的可能性很大,應該在該后果發生前不太遲的時候采取行動,而不需要等到證據確鑿后再采取行動,預防原則存在的必要性在于,轉基因產品的推廣和貿易存在巨大的潛在風險,它所造成的的后果往往是不可逆轉的。適度控制原則是指不能過高地要求轉基因產品的生物安全,否則,將會妨礙我國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同時,也不能過低地要求轉基因產品的生物安全,否則將會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環境的安全。
四、總結
轉基因產品的貿易法律規制問題,各國都會基于自身需求而制定不同的規范,我國也制定了一些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管理規范,但現行的法規中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我們要做的不僅是完善現有的安全評價等制度,還需要制定一部針對轉基因產品及其貿易的專門系統的法律規范,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正確的立法原則,這就需要我們立足于我國轉基因技術的實際情況,借鑒社會的相關原則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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