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起草《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揚塵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裝卸和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道路運輸、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采石取土、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動中以及因其他工業生產或者城市建成區土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而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綠色發展、預防優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履職盡責、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和對大氣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防止揚塵污染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斷加大對揚塵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跨區跨部門揚塵污染防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報告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問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揚塵污染防治列入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者持續達標及提升規劃,把規劃執行情況和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且向社會公開。
對發生的重大揚塵污染事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揚塵污染及其防治知識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科學知識。
第二章防治職責
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數據監管平臺;
(二)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三)監督管理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負責下列事項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等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二)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城鄉生活垃圾、城市排水、城市建筑垃圾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部門職責內的揚塵控制工作。
市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對建設施工、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燃放*爆竹、城市及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行使行政執法權;其他縣(市、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對前述行為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二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采石土場作業、違法用地的建(構)筑物拆除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規定建筑垃圾、預拌混凝土等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通行時間行駛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維護、拆除,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線地面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耕地平整、秸稈焚燒等農業生產活動、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非道路移動農業機械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對秸稈等農業廢棄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專項規劃和政策,推動工業綠色發展技術改造和升級,淘汰落后產能,督促工業企業落實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林業、科技、人民防空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1節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建設單位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將揚塵污染評估和防治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其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結合工程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三)施工單位應當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帳,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施工現場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設置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圍擋外粘貼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投訴等信息。
城市建成區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土石方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石方作業時,必須采取遮蓋、圍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配備固定式、移動式灑水降塵設備,落實灑水、噴霧降塵等措施,并且確保作業區域全覆蓋;當天不能回填或者清運的建筑土方必須進行覆蓋;
(三)建筑土方應當縮短裸露時間,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土石方作業期間,應當在作業區域周邊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錄像存儲時間不少于30天;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安裝在線空氣質量監測設備,并且與主管部門監控系統聯網。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時,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采用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對建筑外部進行修繕、裝飾施工的,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或者容易產生揚塵的大堆物料,應當密閉存放,采取覆蓋措施的應當按時灑水壓塵;
(二)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庫房或者密閉容器內密閉存放,如果需要露天放置,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且采取有效覆蓋措施,搬運時應當有降塵措施;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施工中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
(四)清理樓層建筑垃圾的,應當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無法及時清運的,采用封閉式防塵網遮蓋,并且定時灑水;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六)建筑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垃圾等各類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城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采取全封閉濕法作業,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持續加壓噴淋措施。
采取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防止揚塵擴散。
重污染天氣或者氣象部門發布五級以上風力期間,應當停止土石方、地下工程、建筑物拆除和爆破等施工作業。
第二十五條建(構)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等防塵措施。
第二節道路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道路和管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的,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實施路面切割、開挖、破碎等作業或者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現場和路面基層的清掃應當進行灑水防塵或者使用清洗車沖刷,道路基層養護期間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道路和管線工程完工后,及時恢復路面或者綠化。
第二十七條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運輸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沿線施工場地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場地與道路搭接段應當進行硬化;
(二)運輸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前必須進行清洗,運輸過程應當采取密閉防塵遮蓋,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三)運輸車輛按照規定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且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載質量。
第二十八條道路路面嚴重破損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二十九條城鄉環衛作業應當逐步擴大道路清掃保潔范圍和機掃道路面積,提高城市道路機掃率,并且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區主要道路、高架道路應當實行高壓沖洗、灑水等機械化清掃沖刷低塵作業方式,并且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在干燥或者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適當增加灑水次數,降低揚塵污染;
(二)國省道和其他道路應當采用低塵作業道路機械化清掃方式,有效控制道路揚塵污染;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抑塵措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治揚塵。
第三節城市綠化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城市道路、建筑和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并且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1個綠化季節完成。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城區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大型車停車場、大型車維修點的停車場地、道路應當硬化,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鋪裝、綠化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綠化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五)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六)閑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二條市區廣場、公園等超過3000平方米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以上的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且應當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市道路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綠化作業的種植土、棄土在路面堆放應當鋪墊隔離物,棄土和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及時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在當天完成余土及其它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道路路肩、路邊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分別采取綠化、硬化、覆蓋等措施;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
第四節物料堆放、礦產開采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干散貨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對生產、運輸和堆放物料的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三)堆場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貯存,不能密閉的,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料堆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配備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五)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六)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加以覆蓋;
(七)在出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三十五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除采取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對產生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
(二)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運輸和檢測設備;
(三)利用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
(四)密封式罐車應當安裝防止砂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
第三十六條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砂、石、粘土等礦產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對因采礦或者取土而破壞的耕地、林地,或者已經停用的礦山,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及其他措施,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揚塵污染風險的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具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加強對揚塵污染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重點環節的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并且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檢查。
第三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建設工地揚塵在線監控管理平臺,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控與重點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經檢測發現的重度揚塵污染源應當及時響應,協調處置。
第三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一般以上揚塵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預案并且采取有效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投訴舉報迅速響應,及時公布處置措施、進度與結果。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直接轉交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處置,并明確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有效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情況和處置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對于拒不改正的,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列入重點監督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其他的依法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四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信息而未公開的;
(二)對投訴、舉報拖延、推諉、拒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時查處、不轉交有管轄權部門處理的;
(三)故意包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披露投訴人、舉報人個人信息,或者對投訴人、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1款、第二十一條(一)項、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且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拆除施工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運輸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揚塵污染并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