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價格區間 | 1萬-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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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能源,電子,交通,汽車,電氣 |
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氧指數燃燒性試驗機儀器特點:1、采用德國ENVITEC高精度氧傳感器,數字顯示結果,精度高,使用壽命長,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不必通過公式計算。2、前面板為灰黑色塑面磨砂處理,304不銹鋼裝飾條包圍,整機噴塑,外形美觀、大方。四、主要技術參數:1、燃燒筒內徑:100mm2、燃燒筒高度:450mm3、測量范圍:0-100%4、壓力表分辨率:0.01MPa5、氧濃度指示分辨率:0.1%6、工作壓力:0.05-0.15MPa7、流量計精度:2.5級8、壓力表精度:2.5級9、氣源:GB3863 規定的氧氣、GB3864規定的氮氣10、試樣類型:自撐材料和非自撐材料
氧指數燃燒性試驗機氣體測量和控制裝置
適于測量進入燃燒筒內混合氣體的氧濃度(體積分數),準確至±0.5%。當在23℃±2℃通過燃燒筒的氣流為40mm/s±2mm/s時,調節濃度的精度為±0.1%。
應提供檢測方法,確保進入燃燒筒內混合氣體的溫度為23℃±2℃。如有內部探頭,則該探頭的位置與外形設計應使燃燒筒內的擾動最小。
注:較適宜的測量系統或控制系統包括下列部件:
a)在各個供氣管路和混合氣管路上的針形閥,能連續取樣的順磁氧分析儀(或等效的分析儀)和一個能指示通過燃燒筒內氣流流速在要求的范圍內的流量計;
b)在各個供氣管路上經校準的接口、氣體壓力調節器和壓力;
c)在各個供氣管路上針形閥和經校準的流量計。
系統b)和c)組裝后應經過校準,以確保組合部件的合成誤差不超過5.4的要求。
5.5 點火器
由一根末端直徑為2mm±1mm能插入燃燒筒并噴出火焰點燃試樣的管子構成。
火焰的燃料應為未混有空氣的丙烷。當管子垂直插入時,應調節燃料供應量以使火焰從出口垂直向下噴射16mm±4mm。
5.6 計時器
測量時間可達5min,準確度±0.5s。
5.7 排煙系統
有通風和排風設施,能排除燃燒筒內的煙塵或灰粒,但不能干擾燃燒筒內氣體流速和溫度。
注:如果試驗發煙材料,必須清潔玻璃燃燒筒,以確保良好的可視性。對于氣體入口、入口隔網和溫度傳感器也必須清潔,以使其功能良好。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免人員在試驗或清潔操作中受毒性材料傷害或遭灼傷。
5.8 制備薄膜卷筒的工具
由一根直徑為2mm一端帶有一個狹縫的不銹鋼桿構成
擴散點燃試驗標線
試驗V型試樣時,標線畫在支撐框架上(見圖2)。在試驗穩定性材料時,為了方便,在離點燃端20mm和100mm處畫標線。
如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用B法(見8.2.3)試驗時,在離點燃端10mm和60mm處畫標線。
7.4 狀態調節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每個試樣試驗前應在溫度23℃±2℃和濕度50%±5%條件下至少調節88h。
注:含有易揮發可燃物的泡沫材料試樣,在23℃±2℃和50%±5%狀態調節前,應在鼓風烘箱內處理168h,以除去這些物質。體積較大這類材料,需要較長的預處理時間。切割含有易揮發可燃物泡沫材料試樣的設施需考慮與之相適應的危險性。
注:當不需要測定材料的準確氧指數,只是為了與規定的最小氧指數值相比較時,則使用簡化的步驟。
8.1 設備和試樣的安裝
8.1.1 試驗裝置應放置在溫度23℃±2℃的環境中。必要時將試樣放置在23℃±2℃和50%±5%的密閉容器中,當需要時從容器中取出。
8.1.2 如需要,將重新校準設備(見第6章和附錄A)。
8.1.3 選擇起始氧濃度,可根據類似材料的結果選取。另外,可觀察試樣在空氣中的點燃情況,如果試樣迅速燃燒,選擇起始氧濃度約在18%(體積分數);如果試樣緩慢燃燒或不穩定燃燒,選擇的起始氧濃度約在21%(體積分數);如果試樣在空氣中不連續燃燒,選擇的起始氧濃度至少為25%(體積分數),這取決于點燃的難易程度或熄滅前燃燒時間的長短。
8.1.4 確保燃燒筒處于垂直狀態(見圖1)。將試樣垂直安裝在燃燒筒的中心位置,使試樣的頂端低于燃燒筒頂口至少100mm,同時試樣的點的暴露部分要高于燃燒筒基座的氣體分散裝置的頂面100mm(見圖1或圖2)。
8.1.5 調整氣體混合器和流量計,使氧/氮氣體在23℃±2℃下混合,氧濃度達到設定值,并以40mm/s±2mm/s的流速通過燃燒筒。在點燃試樣前至少用混合氣體沖洗燃燒筒30s。確保點燃及試樣燃燒期間氣體流速不變。
記錄氧濃度,按附錄B給出的公式計算出所用的氧濃度,以體積分數表示。
8.2 點燃試樣
8.2.1 概述
根據試樣的形狀,按下述要求任選一種點燃方法:
a)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見表2),使用按8.2.2所述的方法A(頂面點燃);
b)V型試樣,按8.2.3所述的方法B(擴散點燃)。
在GB/T 2406的本部分中點燃是指有焰燃燒。
注1:試驗的氧濃度在等于或接近材料氧指數值表現穩態燃燒和燃燒擴散時,或厚度≤3mm的自撐試樣,發現方法B(用7.3.2標線的試樣)比方法A給出的結果更一致。因此,方法B可用于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
注2:某些材料可能表現無焰燃燒(例如灼熱燃燒)而不是有焰燃燒,或在低于要求的氧濃度時不是有焰燃燒。當試驗這種材料時,必須鑒別所測氧指數的燃燒類型。
8.2.2 方法A——頂面點燃法
頂面點燃是在試樣頂面使用點火器點燃。
將火焰的部分施加于試樣的頂面,如需要,可覆蓋整個頂面,但不能使火焰對著試樣的垂直面或棱。施加火焰30s,每隔5s移開一次,移開時恰好有足夠時間觀察試樣的整個頂面是否處于燃燒狀態。在每增加5s后,觀察整個試樣頂面持續燃燒,立即移開點火器,此時試樣被點燃并開始記錄燃燒時間和觀察燃燒長度。
8.2.3 方法B——擴散點燃法
擴散點燃法是使點火器產生的火焰通過頂面下移到試樣的垂直面。
下移點火器把可見火焰施加于試樣頂面并下移到垂直面近6mm。連續施加火焰30s,包括每5s檢查試樣的燃燒中斷情況,直到垂直面處于穩態燃燒或可見燃燒部分達到支撐框架的上標線為止。如果使用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則燃燒部分達到試樣的上標線為止。
為了測量燃燒時間和燃燒的長度,當爐燒部分達到上標線時,就認為試樣被點燃。
注:燃燒部分包括沿著試樣表面滴落的任何燃燒滴落物。
8.3 單個試樣燃燒行為的評價
8.3.1 當試樣按照8.2.2和8.2.3點燃時,開始記錄燃燒時間,觀察燃燒行為。如果燃燒中止,但在1s內又自發再燃,則繼續觀察和記時。
8.3.2 如果試樣的燃燒時間和燃燒長度均未超過表3規定的相關值,記作“○"反應。如果燃燒時間或燃燒長度兩者任何一個超過表3中規定的相關值,記下燃燒行為和火焰的熄滅情況,此時記作“×"反應。
注意材料的燃燒狀況,如滴落、焦糊、不穩定燃燒、灼熱燃燒或余輝。
8.3.3 移出試樣,清潔燃燒筒及點火器。使燃燒筒溫度回到23℃±2℃,或用另一個燃燒筒代替。
注1:如進行多次試驗,應使用兩個燃燒筒和兩個試樣夾,這樣一個燃燒筒和試樣夾可冷卻,而利用另一個燃燒筒和試樣夾進行試驗。
注2:如果試樣足夠長,可將試樣倒過來或剪去燃燒端再使用。當評估燃燒需要的最小氧濃度的近似值時,上述試樣能節約材料,但結果不能包括在氧指數的計算中,除非試樣在適合于所涉及材料的溫度和濕度下重新狀態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