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價格區間 | 1萬-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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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能源,建材,電子,交通,電氣 |
GB/T 9352—2008 塑料 熱塑性塑料材料試樣的壓塑(ISO 293:2004,IDT)
GB/T 2828.1—2003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ISO 2859-1:1989,IDT)
北京北廣精儀儀器設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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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價 | ¥ 14000 |
訂貨量 | 1臺 |
具體成交價以合同協議為準 |
更新時間:2024/07/18 14:19:57瀏覽次數: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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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纖維氧指數測定儀體測量和控制裝置適于測量進入燃燒筒內混合氣體的氧濃度(體積分數),準確至±0.5%。當在23℃±2℃通過燃燒筒的氣流為40mm/s±2mm/s時,調節濃度的精度為±0.1%。
應提供檢測方法,確保進入燃燒筒內混合氣體的溫度為23℃±2℃。如有內部探頭,則該探頭的位置與外形設計應使燃燒筒內的擾動最小。
注:較適宜的測量系統或控制系統包括下列部件:
a)在各個供氣管路和混合氣管路上的針形閥,能連續取樣的順磁氧分析儀(或等效的分析儀)和一個能指示通過燃燒筒內氣流流速在要求的范圍內的流量計;
b)在各個供氣管路上經校準的接口、氣體壓力調節器和壓力;
c)在各個供氣管路上針形閥和經校準的流量計。
系統b)和c)組裝后應經過校準,以確保組合部件的合成誤差不超過5.4的要求。
5.5 點火器
由一根末端直徑為2mm±1mm能插入燃燒筒并噴出火焰點燃試樣的管子構成。
火焰的燃料應為未混有空氣的丙烷。當管子垂直插入時,應調節燃料供應量以使火焰從出口垂直向下噴射16mm±4mm。
5.6 計時器
測量時間可達5min,準確度±0.5s。
5.7 排煙系統
有通風和排風設施,能排除燃燒筒內的煙塵或灰粒,但不能干擾燃燒筒內氣體流速和溫度。
注:如果試驗發煙材料,必須清潔玻璃燃燒筒,以確保良好的可視性。對于氣體入口、入口隔網和溫度傳感器也必須清潔,以使其功能良好。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免人員在試驗或清潔操作中受毒性材料傷害或遭灼傷。
橡膠纖維氧指數測定儀
點燃試樣
8.2.1 概述
根據試樣的形狀,按下述要求任選一種點燃方法:
a)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見表2),使用按8.2.2所述的方法A(頂面點燃);
b)V型試樣,按8.2.3所述的方法B(擴散點燃)。
在GB/T 2406的本部分中點燃是指有焰燃燒。
注1:試驗的氧濃度在等于或接近材料氧指數值表現穩態燃燒和燃燒擴散時,或厚度≤3mm的自撐試樣,發現方法B(用7.3.2標線的試樣)比方法A給出的結果更一致。因此,方法B可用于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
注2:某些材料可能表現無焰燃燒(例如灼熱燃燒)而不是有焰燃燒,或在低于要求的氧濃度時不是有焰燃燒。當試驗這種材料時,必須鑒別所測氧指數的燃燒類型。
8.2.2 方法A——頂面點燃法
頂面點燃是在試樣頂面使用點火器點燃。
將火焰的部分施加于試樣的頂面,如需要,可覆蓋整個頂面,但不能使火焰對著試樣的垂直面或棱。施加火焰30s,每隔5s移開一次,移開時恰好有足夠時間觀察試樣的整個頂面是否處于燃燒狀態。在每增加5s后,觀察整個試樣頂面持續燃燒,立即移開點火器,此時試樣被點燃并開始記錄燃燒時間和觀察燃燒長度。
8.2.3 方法B——擴散點燃法
擴散點燃法是使點火器產生的火焰通過頂面下移到試樣的垂直面。
下移點火器把可見火焰施加于試樣頂面并下移到垂直面近6mm。連續施加火焰30s,包括每5s檢查試樣的燃燒中斷情況,直到垂直面處于穩態燃燒或可見燃燒部分達到支撐框架的上標線為止。如果使用I、Ⅱ、Ⅲ、Ⅳ和Ⅵ型試樣,則燃燒部分達到試樣的上標線為止。
為了測量燃燒時間和燃燒的長度,當爐燒部分達到上標線時,就認為試樣被點燃。
注:燃燒部分包括沿著試樣表面滴落的任何燃燒滴落物。
8.3 單個試樣燃燒行為的評價
8.3.1 當試樣按照8.2.2和8.2.3點燃時,開始記錄燃燒時間,觀察燃燒行為。如果燃燒中止,但在1s內又自發再燃,則繼續觀察和記時。
8.3.2 如果試樣的燃燒時間和燃燒長度均未超過表3規定的相關值,記作“○"反應。如果燃燒時間或燃燒長度兩者任何一個超過表3中規定的相關值,記下燃燒行為和火焰的熄滅情況,此時記作“×"反應。
注意材料的燃燒狀況,如滴落、焦糊、不穩定燃燒、灼熱燃燒或余輝。
8.3.3 移出試樣,清潔燃燒筒及點火器。使燃燒筒溫度回到23℃±2℃,或用另一個燃燒筒代替。
注1:如進行多次試驗,應使用兩個燃燒筒和兩個試樣夾,這樣一個燃燒筒和試樣夾可冷卻,而利用另一個燃燒筒和試樣夾進行試驗。
注2:如果試樣足夠長,可將試樣倒過來或剪去燃燒端再使用。當評估燃燒需要的最小氧濃度的近似值時,上述試樣能節約材料,但結果不能包括在氧指數的計算中,除非試樣在適合于所涉及材料的溫度和濕度下重新狀態調節。
表3 氧指數測量的判據
試樣類型 (見表2) | 點燃方法 | 判據(二選其一)a | |
點燃后的燃燒時間/s | 燃燒長度b | ||
Ⅰ、Ⅱ、Ⅲ、Ⅳ和Ⅵ | A 頂面點燃 | 180 | 試樣頂端以下50mm |
B 擴散點燃 | 180 | 上標線以下50mm | |
C 擴散點燃 | 180 | 上標線(框架上)以下80mm | |
a 不同形狀的試樣或不同點燃方式及試驗過程,不能產生等效的氧指數結果。 b 當試樣上任何可見的燃燒部分,包括垂直表面流淌的燃燒滴落物,通過該表第四欄規定的標線時,認為超過了燃燒范圍 |
8.4 逐步選擇氧濃度
8.5和8.6所述的方法是基于“少量樣品升-降法"1),利用NT-NL=5(見8.6.2和8.6.3)的特定條件,以任意步長使氧濃度進行一定的變化。
試驗過程中,按下述步驟選擇所用的氧濃度:
a)如果前一個試樣燃燒行為是“×"反應,則降低氧濃度,或
b)如果前一個試樣燃燒行為是“○"反應,則增加氧濃度。
按8.5或8.6選擇氧濃度變化的步長。
8.5 初始氧濃度的確定
采用任意合適的步長,重復8.1.4~8.4的步驟,直到氧濃度(體積分數)之差≤1.0%,且一次是“O"反應,另一次是“×"反應為止。將這組氧濃度中的“O"反應,記作初始氧濃度,然后按8.6進行。
注1:氧濃度之差≤1.0%的兩個相反結果,不一定從連續試驗的試樣中得到。
注2:給出“O"反應的氧濃度不一定比給出“×"反應的氧濃度低。
注3:使用表格記錄本條和附錄C所述的各條要求的信息。
8.6 氧濃度的改變
8.6.1 再次利用初始氧濃度(見8.5),重復8.1.4~8.3的步驟試驗一個試樣,記錄所用的氧濃度(co)和“×"或“○"反應,作為NL和NT系列的第一個值。
8.6.2 按8.4改變氧濃度,并按8.1.4~8.4步驟試驗其他試樣,氧濃度(體積分數)的改變量為總混合氣體的0.2%(見注),記錄co值及相應的反應,直到與按8.6.1獲得的相應反應不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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